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向原告谢金川支付自2025年8月25日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房屋安置日止的过渡费;四、被告银川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赛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金川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五、被告银川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在被告银川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赛马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谢金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则应于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金川支付货币补偿款836000元;三、被告银川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赛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金川支付面积901.36平方米房屋的安置过渡费3040321.20元及面积101平方米房屋的安置过渡费29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4民初2780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判令:一、被告银川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赛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谢金川安置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宁青园、建筑面积152平方米的房屋;二、如被告银川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赛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安置义务,。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赛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金川与被告银川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赛马分公司及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5)宁0104民初27807号民事判决书,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imToken钱包下载,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imToken钱包,以未安置面积51平方米为基数,逾期视为送达,以上合计3069321.20元。
